河南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監督管理,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河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監督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五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配備,應當與其舉辦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政事分開,舉辦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員,不得兼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一) 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 是事業單位法人的內部成員;
(三) 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事業單位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八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代表事業單位法人對外開展業務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對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行使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履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和依法處置的義務,代行債權債務、知識產權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經核準登記后,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
第十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應當依法對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由政府審計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社會審計機構負責。登記管理機關做好監督和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并且對前任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組織相關人員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有關文件材料,主動接受年度檢驗。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實施年度檢驗,如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依法采取行政處罰措施外,應當建議任免機關重新審查其法定代表人的資質。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版權所有 2015 漯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漯河市編辦} 技術支持 學眾科技
Tel:0395-3158529 管理員郵箱:lhdzzwzx@163.com 豫ICP備20015443號-1
截止到現在,共有: 17104866 位訪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