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操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操作,提高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水平,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操作規范。
第二條 本操作規范所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操作,是指在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變 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年度檢驗、公告以及證書管理等事項時,應當遵循的具體操作要求和規定。
第三條 本操作規范適用于本省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舉辦單位)、應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和已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法人。
第二章 登記管理范圍和登記管轄
第四條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范圍是: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調查統計、勘探與勘察設計、農牧漁業與林業水利管理技術服務、救助減災、物資倉儲、公用設施管理、氣象、地震、環境保護、監測(檢測)檢驗與鑒定、測繪、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法律服務、人才交流、機關后勤服務及其他中介服務的社會服務組織。
經批準確定為事業性質、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屬于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范圍。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如秘書處、辦公室等,可以納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第五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確定,具體包括:
(一)同級黨委、政府舉辦的事業單位;
(二)同級人大、政協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同級黨委和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派出機構、辦公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使用同級財政性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同級所屬國有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上述各項列舉的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七)上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授權登記的事業單位;
(八)依照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應當由本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六條 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舉辦的事業單位,由縣、縣級市、市轄區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七條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稅務等部們舉辦的事業單位,屬于省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范圍,如省登記管理機關授權,也可由省轄市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轄。
市、縣、市轄區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冠“河南省”、“河南”字樣名稱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 設立登記(備案)
第八條 首次申請登記(備案)為設立登記(備案)。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三)有明確的舉辦主體和穩定的場所;
(四)有明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五)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開辦資金和合法的經費來源;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舉辦單位實行政事分開,財務、資產獨立管理。
凡有獨立的資產和銀行賬戶、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不論規模大小,都應作為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登記。規模較小、沒有獨立的銀行賬戶或與舉辦單位共用一個賬戶、但在會計核算中心(國庫支付中心)列有戶頭、或在舉辦單位會計賬目中單獨記賬,有屬于本單位的資產、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也應按獨立的事業單位進行法人登記。
第十條 鄉(鎮)中小學的登記,原則上應看其是否具備法人條件。規模較大、財務獨立核算、資產獨立管理、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鄉(鎮)中學、中心小學、完全小學,應作為獨立的事業單位進行法人登記。規模過小的農村非完全小學、教學點、復式班和其它財務不獨立、沒有屬于本單位所有的資產、不能獨立
承擔民事責任的農村小學,不納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事業單位應視為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納入登記管理:
(一)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產(含國有無形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及其與其他經濟成份通過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形式舉辦的事業單位,利用的國有資產占其資產總量20%(含20%)以上的;
(二)原為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國家在經費上給予過補貼或投入過一定資產的;
(三)民辦公助的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規范,能體現事業單位的業務特點,一般應稱院、校、所、臺、站、社、館、隊、中心等。
事業單位的名稱不應稱“公司”,原以“公司”命名的事業單位,應當報請原審批機關規范為事業單位的名稱后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事業單位名稱預先核證表》(見附件1);
(二)《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申請書》;
(三)《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四)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任現職的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審批機關批準設立該事業單位的文件;
(六)《事業單位章程》;
(七)《事業單位住所證明表》(見附件2),及其相關文件,如《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住房租賃合同》等;
(八)《事業單位經費來源證明表》(見附件3)及相關文件材料;
(九)《事業單位開辦資金證明表》(見附件4)及法定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組織機構代碼證》;
(十一)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國有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其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書。
事業單位的業務范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執業許可管理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資質(資格)證書、相關業務授權證書或執業許可證書,如辦學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司法鑒定授權書,質量監督證,產品質量、標準、計量檢測鑒定證書,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等。
上述應當提交的文件、材料,暫時沒有的,在《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申請書》“備注”中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根據事業單位的設立審批權限,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提交的審批機關批準設立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包括以下五種:
(一)屬于黨委、政府審批設立或黨委、政府的辦公機構以印發《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形式審批設立的事業單位,提交黨委、政府或其辦公機構的審批文件;
(二)屬于機構編制部門審批設立的事業單位,提交機構編制部門的審批文件;
(三)屬于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四)屬于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事業單位,提交舉辦單位的審批文件;
(五)依照章程設立的事業單位,提交經舉辦單位批準或確認的事業單位章程。
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派出機關、辦公機構,人大、政協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自行審批本部門、本單位設立的“事業單位”,不得按事業單位進行登記。本條第(三)款、第(四)款所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和“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事業單位”,僅指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國有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申請書》,由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按以下要求分別填寫:
(一)“事證第 號”,暫不填,待核準登記、打印證書后由登記管理機關的經辦人員填寫。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號碼由12位數字組成,經黨委、政府和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并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證書號的首位數為“1”;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國有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非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和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證書號的首位數為“2”;中間6位數字為核準該事業單位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的代碼;最后5位數字是該事業單位法人的編號,按登記的先后順序排列。
(二)“單位名稱”,填寫事業單位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名稱全稱,
不得簡化;有兩個以上名稱的,此處只填寫第一名稱;同時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
(三)“申請日期”,填寫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的當日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
(四)第二頁“單位名稱”,填寫事業單位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名稱全稱;有兩個以上名稱的,其他名稱加括號。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名稱不予登記?!?/span>
事業單位申請登記的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的名稱相同或相似。
(五)“住所”,是指事業單位的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是郵政能夠送達的詳細地址,如XX省XX市(縣)XX區XX路(街)XX號;有兩處以上住所的事業單位,填寫一個主要住所。
(六)“舉辦單位”,填寫事業單位直接上一級行政主管單位的全稱,如河南省XX廳(局、委員會),XX市XX局(委員會)。
(七)“經費來源”,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收入是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按照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分為六種:
1、財政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政府財政部門獲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包括全額預算撥付的事業經費和差額預算撥付的事業經費;
2、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舉辦單位或上級部門獲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3、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通過自身的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批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4、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性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事業單位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利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上述六種經費來源,屬于哪一種就填寫那一種,有兩種以上經費來源的都要同時填寫。
(八)“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所擁有的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資產。
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登記時實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其他資金以及已經轉化為貨幣形式的專用技術、專利技術、商標產權等。
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不包括職工宿舍、食堂等非業務用固定資產;未轉化為貨幣形式的專用技術、專利技術、商標產權等無形資產;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如水庫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的水庫和水工建筑物,公路管理單位管理的路產、路權等;關系國家機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非自有資金,如銀行貸款、合同預收款;專用基金,如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責任賠償的資助資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申請登記的開辦資金,須經法定中介機構按照上述口徑驗資。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與年檢驗資報告規范》(見附件5)的格式和要求出具驗資報告。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必須完整,應當包括驗資報告、驗資事項說明、委托單位的財務決算資產負債表或銀行資信證明、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和執業許可證、注冊會計師的證件、中介機構的住址和電話等。不完整的驗資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拒收。
“開辦資金”的填寫,應當與驗資報告一致,以人民幣表示,以萬元為單位。
(九)“開戶銀行”和“銀行帳號”,填寫事業單位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名稱全稱和賬號。尚未開立基本賬戶的事業單位,可以填寫開立臨時賬戶的銀行名稱全稱和臨時脹號,待核準登記、開立基本賬戶后,填寫《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備案表》(見附件6),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十)“審批機關”和“批準文號”,填寫行文審批設立該事業單位的機關名稱全稱及文件編號,如“河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豫編〔2004)XX號”。
(十一)“執業許可證書”,填寫相關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資質證(書)、相關業務授權證書的名稱和編號。沒有相關執業許可證或資質證書的事業單位填寫“無”。
(十二)“機構規格”是指審批機關審批設立該事業單位時為其明確的相當行政級別,一般表述為相當于廳級、副廳級、處級、副處級、科級、副科級、股級,屬于哪一級就填哪一級;審批機關未予明確相當行政級別的,填寫“未定”。
(十三)“人員編制”,按機構編制部門為事業單位核定的人員編制數額填寫;未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編制、只有相關部門審定定員數的,填寫“定員XX名”,未核定人員編制數和定員數的填寫“無”。
(十四)“從業人數”,是指事業單位申請登記時的實有在職人數,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聘用合同、聘期一年以上的人員,不包括離退休人員、返聘人員、臨時工、季節工等。
(十五)“分支機構簡況”,是指事業單位下設的財務非獨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如分中心、分校、分院、分所等,有多級分支機構的只填寫第一級分支機構的名稱全稱、住所和負責人姓名,不要填寫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沒有分支機構的填寫“無”。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分支性事業單位,具備本操作規范第三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所規定各項條件的,應按獨立的事業單位進行法人登記。
(十六)“宗旨和業務范圍”,是指設立該事業單位的目的和事業單位的主要業務項目。黨委、政府和機構編制部門審批設立事業單位的文件中已明確其職責和業務范圍的,依據審批文件的內容、按照規范用語的格式填寫,即名詞和定語在前,動詞在后。審批文件中沒有明確其職責和業務范圍的,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事業單位實際承擔的職責和業務,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須知——宗旨和業務范圍用語》中該類(種)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填寫。
事業單位的業務范圍不應涉及屬于政府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行政許可等內容;確有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職能的,必須出具法律、法規依據。
(十七)“(待登記)法定代表人意見”,由待登記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親筆填寫,一般應簽署“情況屬實,同意申請登記”的意見,親筆簽名,加蓋個人名章,標明日期。
(十八)“舉辦單位意見”,由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分管領導簽署“同意登記”的意見,親筆署名,加蓋舉辦單位的行政公章,標明日期。
(十九)“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由登記管理機關有關人員分別填寫。受理人對事業單位申報的登記材料初步審核確認齊全有效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受理條件”的意見;審核人經進一步審核確認無誤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符合事業單位設立登記(備案)條件建議核準”的意見;負責人經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核準登記,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同意”。受理人、審核人、負責人均須親筆簽名,標明日期。
(二十)“公告刊登情況”,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待公告后填寫,用固定印章形式標明“已在XXX年XX月XX日《X X日報》公告”。
(二十一)“證書頒發情況”,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和事業單位經辦人員雙方確認無誤后分別填寫,標明副本份數,親筆簽名并標明日期。
(二十二)“備注”,填寫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情況。
(二十三)“聯系人”、“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由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填寫具體經辦人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以及單位住所的郵政編碼。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代表事業單位對外開展業務,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
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為專職。個別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確需由黨委、政府領導兼任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登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務副職;舉辦單位的領導人兼任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的,其法定代表人應登記兼職的領導人員。行政主要領導人員缺位的,經舉辦單位同意,也可以登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務副職領導人員為法定代表人;一個人擔任兩個以上事業單位主要行政領導的,可以作為兩個以上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登記;非本單位固定人員、外籍人員、離退休人員被聘任為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的,也可以登記為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但須提交聘任文件或經舉辦單位確認的聘任合同。
黨委、政府和舉辦單位的領導人不應當兼任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按以下要求填寫:
(一)《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中各項內容應如實填寫,沒有的填寫“無”,加貼擬任法定代表人近期免冠兩寸照片?!凹夹g職稱”按照人事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職務證書中明確的職稱填寫,不得籠統地填寫為“高級”、“中級”等;“文化程度”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中明確的受教育程度填寫,不得籠統地填寫為“研究生”、“大學”;“戶籍所在地”按照戶口本填寫至XX市(縣)公安局XX區分局XX派出所;“本人簡歷”從參加工作時填起。
(二)“舉辦單位人事部門意見”,是指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內設的人事處、人事科或人事股的意見?!妒聵I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應經舉辦單位人事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確認無誤后,簽署“同意XXX同志為XXX(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見,親筆簽
名,標明日期,加蓋舉辦單位人事部門的公章??h、縣級市、市轄區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內部沒有設人事部門的,由負責人事工作的相關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公章;或由舉辦單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簽署意見、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舉辦單位的行政公章。
(三)“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分別填寫。受理人對事業單位申報的登記材料初步審查確認齊全有效后,用印章形式簽署“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受理條件”的意見;審核人經進一步審核確認無誤后,用印章形式簽署“符合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條件建議核準”的意見;負責人經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核準登記,用印章形式簽署“同意”。受理人、審核人、負責人均須親筆簽名、標明日期。
(四)“發證人”、“發證日期”和“領證人”、“領證日期”,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和事業單位的經辦人員雙方確認無誤后分別簽名并標明日期。
(五)“備注”,填寫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住所證明表》由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及其舉辦單位按以下要求分別填寫:
(一)“單位名稱”、“舉辦單位”、“單位住所”、“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單位名稱和舉辦單位填寫事業單位及其舉辦單位的名稱全稱,有兩個以上名稱的只填寫第一名稱;“單位住所”應是郵政能夠送達的詳細住所,如XX省XX市(縣)XX區XX路(街)XX號?!罢嫉孛娣e”和“建筑面積”按實際情況填寫。
(二)“本單位說明”,主要填寫現住所產權是屬于本單位所有還是租用,還是屬于舉辦單位所有。本單位所有的,附產權證明,如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等;租用的,附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協議或合同書;舉辦單位所有的,說明產權屬舉辦單位所有、本單位無償(或有償)使用。擬任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
(三)“舉辦單位證明”,由舉辦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并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舉辦單位的行政公章。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經費來源證明表》由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及其舉辦單位按以下要求分別填寫:
(一)“核算形式”,填寫獨立核算或暫非獨立核算。
(二)“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填寫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名稱全稱和賬號。暫未開設賬戶的事業單位,此兩項可暫不填寫,待辦理登記、開設基本賬戶后填寫《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經費來源”,按照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分為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六種,屬于哪一種就填報哪一種,有兩種以上經費來源的都要同時填報。
(四)“本單位說明”,由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填寫需要說明的情況,沒有需要說明的,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親筆
,簽名,標明日期,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
(五)“舉辦單位證明”,由舉辦單位的主管領導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并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舉辦單位的行政公章。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證明表》由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和有關單位按以下要求分別填寫:
(一)“開辦資金”,按法定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驗證的開辦資金數額填寫,以人民幣表示,以萬元為單位。
(二)“本單位說明”,主要填寫需要說明的情況,沒有需要說明的,填寫“情況屬實”,擬任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
(三)“有關單位證明”,由法定中介機構或舉辦單位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法定中介機構或舉辦單位主管領導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中介機構或舉辦單位的行政公章。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申報的登記材料確認齊全有效后,應將其登記的主要事項填入《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備案)內容規范表》(見附件7),《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備案)內容規范表》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按以下要求分別填寫:
(一)“名稱”,由登記管理機關的受理人填寫事業單位應登記的名稱,第一名稱以后的名稱加括號。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由登記機關的受理人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審批機關批準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參照事業單位實際承擔的職責任務,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須知―――宗旨和業務范圍用語》的格式填寫。
界定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實行資質認可或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項目,以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或執業許可證書為依據,核準登記的相應業務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規定和資質認可或執業許可的范圍。
(三)“住所”、“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受理人按照事業單位申報的情況填寫。
(四)受理人、審核人、負責人經審核確認事業單位登記的事項無誤后,分別親筆簽名并標明日期。
審核人、負責人認為需要修改的登記事項,只能在《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備案)內容規范表》中修改。打印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登記事項,必須與《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備案)內容規范表》一致。
第二十二條 經核準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事業單位法人,應當在領取證書后的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登記事項和有關印章的印跡填入《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備案表》,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登記管理
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核準,事業單位法人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住所、經費來源、舉辦單位的;
(二)因合并、分設改變登記事項的;
(三)事業單位實際擁有的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凈資產,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20%(含20%)以上的。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和副本,同時根據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提交以下相關文件材料:
(一)變更名稱、宗旨和業務范圍、舉辦單位的,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事業單位住所證明表》及相關文件材料,如《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書等;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內容涉及國家法律、法規和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提交相關法律、法規和資質認可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免職的文件和離任審計報告,擬任法定代表人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任職(聘任)的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事業單位經費來源證明表》和經費來源變動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事業單位開辦資金證明表》、法定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年度財務決算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根據需要,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由申請變更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和登記管理機關按以下要求分別填寫:
(一)“事證第 號”,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編號。
(二)“單位名稱”,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登記的名稱全稱;變更名稱的,填寫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新名稱全稱;同時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由已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由擬任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四)“申請日期”填寫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的當日日期。
(五)“變更事項”,指需要變更登記的事項,如法人名稱、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舉辦單位、住所或開辦資金。
(六)“現登記情況”,填寫變更前的登記事項的情況。
(七)“擬變更情況”,填寫變更后的登記事項的情況。
(八)“變更理由”,指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依據,填寫審批機關批準變更的文件名稱和文號,并簡要摘述變更的原因。
(九)“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分別填寫。受理人對事業單位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初步審查確認齊全有效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受理條件”的意見;審核人經進一步審核確認無誤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符合變更登記條件建議核準”的意見;負責人經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核準交更登記,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同意”。受理人、審核人、負責人均須親筆簽名、標明日期。
(十)“發證人”、“發證日期”和“領證人”、“領證日期”,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和事業單位的經辦人員雙方確認無誤后,分別簽名并標明日期。
(十一)“公告刊登情況”,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待公告后填寫,用固定印章的形式標明“已在XXXX年XX月XX日《X X日報》公告”。不需要公告的變更登記事項此欄可不填寫。
(十二)“備注”,填寫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情況。
(十三)“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由申請變更登記的事業單位填寫具體經辦人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法人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后的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登記事項和變更后印章的印跡、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名章印跡填入《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備案表》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 注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一)審批機關或舉辦單位決定撤銷或者解散;
(二)因合并、分設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責令其解散;
(五)經批準改為非事業單位;
(六)宗旨和業務范圍消失,失去繼續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或經核準登記一年以上未開展活動;
(七)年末實際開辦資金為零或者負數,不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連續兩年仍未改變現狀。
兩個以上事業單位法人合并組建為另一個事業單位,被合并的單位均應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兩個以上事業單位法人合并,保留其中一個事業單位法人名稱的,被并入的另一個事業單位法人應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并將資產并入保留名稱的事業單位法人。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在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備案)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
算工作。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決定撤銷的文件或者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責令撤銷、解散的文件;
(三)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畢并且完稅的清算報告;
(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副本及其印章;
(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備案)申請書》,由申請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按以下要求分別填寫:
(一)“事證第號”,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編號。
(二)“單位名稱”,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登記的全部名稱,不得簡化;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四)“申請日期”,填寫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的當日日期。
(五)“單位名稱”,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登記的名稱全稱;有兩個以上名稱的,次要的名稱加括號。
(六)“注銷理由”,指申請注銷登記的原因及依據,根據本
操作規范第二十八條列舉的注銷登記的情況,屬于哪一種就填哪一種。
“注銷理由”必須填寫審批機關或舉辦單位決定撤銷的文件名稱和文號或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解散的文件名稱和文號。
(七)“清算組織負責人意見”,指清算組織負貴人填寫清算組織對申請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的清算結論,一般填寫《清算報告》簡要情況,是否還存在未結的債權、債務、法律訴訟及承擔人,由清算組織負責人親筆簽名,標明日期。
(八)“舉辦單位意見”,由舉辦單位的主管領導簽署“同意注銷”的意見,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舉辦單位的行政公章。
(九)“審批機關意見”,由批準成立該事業單位的原審批機關填寫。屬于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事業單位,由機構編制部門填寫;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原審批機關填寫。應當簽署“同意注銷”的明確意見,主管領導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原審批機關公章。黨委政府直屬的事業單位,只需記錄撤銷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名稱和文號。
(十)“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分別填寫。受理人對事業單位法一人甲報的注銷登記(備案)材料初步審查確認齊全有效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受理條件”的意見;審核人經進一步審核確認無誤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符合事業單位法入注銷登記(備案)條件建議核準”的意見;負責人經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核準注銷登記,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同意”。受理人、審核人、負責人均須親筆簽名、標明日期。
(十一)“證章收繳情況”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在收繳已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書和印章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證書正副本和印章已收繳”的意見,親筆簽名并標明日期。
(十二)“公告刊登情況”,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待公告后填寫,用固定印章的形式標明“已在XXXX年X義月XX日《XX日報》公告。
(十三)“備注”,填寫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情況。
(十四)“送件人”、“送件日期”,“收件人”、“收件日期”,“聯系人”、“聯系電話”,由事業單位的經辦人員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經辦人員分別填寫。
第三十二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銷的事業單位法人,自核準注銷之日起,其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終止。
第三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向被注銷的事業單位法人及其舉辦單位發送《注銷事業單位法人告知書》(見附件9),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副本和印章,包括單位行政公章、人事部門印章、財務專用章、業務專用章等,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是指事業單位法人根據《條例》和《辦法》規定,每年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執行登記事項情況的一項法定制度。
第三十五條 凡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且證書的有效期截止到當年3月31日的事業單位法人,都應參加本年度檢驗,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登記事項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六條 年度報告的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事業單位法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查:事業單位法人要按照《條例》、《辦法》的規定和《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規定的事項及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進行全面的自我檢查;
(二)填報:事業單位法人在自查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填寫《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填好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連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受理事業單位報送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有關文件、材料后,應當進行認真審查;
(四)做出結論: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審查情況,對事業單位法人的年度報告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結論。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提交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情況,包括開展業務活動的項目、效益、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
(二)有關登記事項年末實際情況,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三)經費收支情況,包括上年度結余,本年度收入、支出、結余等;
(四)受獎懲和有關評估情況;
(五)接收捐贈、資助及其使用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在報送《享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和副本;
(二)現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聘任)文件;
(三)《事業單位住所證明表》及相關文件、材料;
(四)法定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或者經舉辦單位審核認可并加蓋舉辦單位行政公章的財務決算報表(封面和資產負債表部分)或損益表;
(五)相關法律、法規和資質認證、執業許可證;
(六)受獎懲和有關評估的文件、材料;
(七)接收捐贈的文件、材料;
(八)稅務登記證和上一年度12月份各稅種的納稅交款單;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第(五)、(六)、(七)、(八)項,有的必須提交,沒有的在《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備注”中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由參加年檢的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按以下要求分別填寫:
(一)“事證第 號”,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編號。
(二)“( 年度)”,填寫報送《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材料時的上一年度。如:《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報送時間2004年2月1日,“( 年度)”則應填寫“(2003年度)”。
(三)“單位名稱”,填寫《享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的名稱全稱,登記有多個名稱的只填寫第一名稱,并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由現任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五)“填報日期”,填寫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材料的當日日期。
(六)“開展業務活動情況”。填寫上一年度事業單位法人在
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基本情況,包括開展業務活動的項目,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及有關數字,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措施等。
(七)“有關登記事項年末實際情況”,是指在上一年度年末時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登記的有關事項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實際情況。登記事項已發生變化的,填寫年末時的實際情況,如登記的住所是XX市XX區XX東路20號,現實際住所已遷至XX市XX區XX西路15號,應填寫后者;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是張XX,現實際已變更為李XX,亦應填寫后者。
(八)“經費收支情況”,事業單位在每年年初進行上年度的財務決算后,以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收支表)為準填寫,單位為“萬元”。
(九)“受獎懲和有關評估情況”,受獎懲是指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獎勵、表彰或批評、懲處情況,不包括針對職工個人的獎懲情況和部門內的小型評比;評估情況是指事業單位接受有關評估的情況和結果,如原為“乙級醫院”被評為“甲級醫院”;沒有受獎懲和有關評估的填寫“無”。
(十)“接受捐贈資助及其使用情況”,填寫在財政撥款和業務收費以外,其他社會各界組織和人士無償捐贈的資金和財產的數量、方式,以及按照規定使用的情況和結果;沒有接受捐贈的填寫“無”。
(十一)“人員編制”和“從業人數”,“人員編制”按機構
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填寫;非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編制的單位,可填報定員數,或不填寫此欄?!皬臉I人數”與本操作規范第十五條(十四)款規定的口徑相同。
(十二)“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填寫事業單位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名稱全稱和銀行賬號。
(十三)“舉辦單位意見”,由舉辦單位的分管領導對《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和其他相關文件、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后,簽署“情況屬實,同意年檢”的意見,分管領導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舉辦單位的行政公章。
(十四)“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分別填寫。受理人對事業單位申報的年檢材料初步審查確認齊全、有效、合格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受理條件”的意見;審核人經進一步審核確認合格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符合年檢條件擬同意合格”的意見;負責人經審核確認合格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簽署“同意”。受理人、審核人、負責人均須親筆簽名、標明日期。經審核擬定為不合格的單位,受理人和審核人應簽署擬定為年檢不合格的主要理由和結論性意見,并提出責令整改的限期。
(十五)“備注”,填寫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情況。
(十六)“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填寫事業單位法人具體經辦人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第四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事業單位法人報送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材料,應當主要圍繞以下方面進行:
(一)是否遵守《條例》、《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效益如何,有無超出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行為;自初始登記和上次年度報告以來,是否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二)有關登記事項年末實際情況與原核準登記的情況是否一致,有無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行為;
(三)開辦資金有無較大變化,有無抽逃或者轉移開辦資金的行為,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無涂改、損毀、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為;
(五)有關資質認證或執業許可證是否繼續有效;
(六)接收捐贈、資助及使用情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依法納稅、違約和社會投訴、涉及訴訟、受獎懲和有關評估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事業單位法人報送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材料,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做合格的結論:
(一)認真遵守《條例》、《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無違法、違規、違約、社會投訴、被訴訟和受批評、受懲處行為;
(二)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業務飽滿且效益良好;
(三)沒有擅自變更登記事項,對經批準變更的登記事項已經辦理變更登記;
(四)內部管理規范,財務獨立,有屬于本單位管理、使用和處置的資產,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填寫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符合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材料齊全、有效,按照規定的時限報送《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對年度報告合格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加貼全國統一的年檢標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個年度報告的截止日期。
第四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法人,可以做出年度報告不合格的結論:
(一)沒有認真遵守《條例》、《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出現違法、違規、違約、社會投訴、被訴訟和受批評、受懲處行為,受到有關方面的處理;
(二)擅自設立機構、變更名稱或者加掛牌子;
(三)法人單位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人員編制被挪作他用,自初始登記和上次年度報告以正常開展業務;
(四)不按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影響國家和他人利益;
(五)開辦資金已成零或者負數,不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六)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出租、出借印章。
對年度報告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法人,視其違反《條例》、《辦法》的程度做出相應處置。情節嚴重、觸犯法律法規的,予以注銷登記,收回《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情節一般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整改后視情況分別作出合格或者注銷法人資格的處置。
第四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年度報告截止日期未報送《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材料的事業單位法人,應當發督辦函予以督促、警告,責令其15個工作日內報送;逾期仍未報送的,予以通報批評,作為對該單位的誠信情況記錄在案;拒不參加年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有效期超過期限,即行廢止;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注銷其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收回《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七章 公 告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后,由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組織發布公告。有條件的可根據本地情況和需要,組織發布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公告。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公告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最后環節,事業單位法人必須接受公告。
第四十六條 省、省轄市、縣、縣級市、市轄區登記管理機關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公告的主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公告。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公告分為設立登記(備案)公告、變更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公告的內容,應當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內容一致,不能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內容完全公告的,應按下列要求公告:
(一)設立登記(備案)公告的內容:
1、事業單位法人名稱
2、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3、事業單位法人住所
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編號
(二)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
1、原事業單位法人名稱
2、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名
3、原法定代表人
4、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5、原住所
6、變更后的住所
(三)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
1、被注銷的事業單位法人名稱
2、被注銷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編號若被公告單位及公告內容有保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省和省轄市公開發行的報刊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公告的載體。如事業單位有特殊需要,還可以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公告時,公告范圍不應小于管轄范圍,如事業單位有特殊要求,也可超出本地管轄范圍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手續辦結后三個月之內予以公告。
第八章 證書和印章管理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證書的有效期以文字或者年檢標記的形式在證書上標明,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按以下要求進行管理:
(一)證書樣式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制定,各級登記管理機關頒發,其他單位和個人制發證書均屬非法行為,一經發現必須收繳并追究法律責任;
(二)事業單位法人對證書和印章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損毀或者出租、出借、轉讓 ;
(三)事業單位法人如違反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其登記,收繳證書,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收繳或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四)事業單位法人年檢,須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年檢合格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其證書上加貼標記,否則證書失效。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在事業單位的主要辦公場所醒目處,以便向公眾表明其法人資格及有關登記事項,便于社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 遺失《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請補領:
(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事業單位行政公章的《補領<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申請書》;
(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后,由申請補領證書的事業單位法人在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聲明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
(三)登記管理機關在事業單位法人提交的《補領<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申請書上=履行審批程序后,向申請補領的單位補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并收回未遺失的正本或者副本。補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使用新證書號。
第五十五條 《補領<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申請書》按以下要求填寫:
(一)“單位名稱”,填寫申請補領《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單位的第一名稱全稱。
(二)“原證書號”和“新證書號”,由申請補領證書的事業單位的經辦人員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分別填寫。
(三)“單位說明”,一般應當說明遺失證書的原因,遺失證書的類別(正本或副本),申請補發證書的份數。如“因管理不嚴或工作不慎將我單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丟失,特申請補發正本1份(或副本2份),保證以后嚴加管理,不再發生類似情況?!狈ǘù砣擞H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
(四)“遺失證書公告情況”填寫“已在XXXX年XX月XX日《xx日報》刊登遺失聲明”,并將遺失聲明粘貼此處。
(五)“未遺失證書收繳情況”,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填寫“未遺失證書正本(或副本)已收回”,親筆簽名,標明日期。
(六)“登記管理機關經辦人意見”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人意見”,由登記管理機關的經辦人員和負責人分別簽署“擬同意補發”、“同意補發”的意見,親筆簽名、標明日期。
(七)“發證人”和“發證時間”、“領證人”和“聯系電話”,由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和事業單位的經辦人員分別填寫。
第五十六條 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收回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未遺失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證書上加蓋“作廢”的印章后存入該事業單位的登記檔案。
第五十七條 因撤銷、解散、合并等原因被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后收繳的原事業單位法人的各種印章和因改變名稱等原因收繳的原事業單位法人印章,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人員應當會同事業單位的經辦人員,共同填寫《事業單位法人印章銷毀登記表》(見附件13),履行程序后當面銷毀,并將《事業單位法人印章銷毀登記表》存入該事業單位的登記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辦理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年度報告、登記事項備案、補發證書申請時填寫的各種表格,應當準確、規范、完整;使用國家登記管理機關和省登記管理機關設計制作的表格,不得自行設計制作;應當從計算機軟件中打印出表,用A4紙,不得復??;手寫的,應當字跡工整、整潔,不得涂改,不得使用純藍墨水、紅墨水、鉛筆、圓珠筆等不耐久書寫材料。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在辦理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年度報告時提交的有關文件、材料,應當齊全、有效;應當提交有關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用A4紙復印,且應完整,不得斷頁復印,并在復印的文件、材料的首頁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以示對該文件、材料的合法、有效負責。
第六十條 對事業單位報送的各種表格,登記管理機關的受理人、審核人和負責人,同一人不得在“登記管理機關意見”兩個以上(含兩個)欄目中簽署意見。
第六十一條 本操作規范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操作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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