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使用問題的通知
中編辦發[200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辦,新疆建設兵團編辦,法院、檢察院,發展計劃、公安、司法、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國稅、地稅、統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商業銀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2號),全國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已開始對事業單位進行登記,并對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法人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F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使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合法憑證。經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或者備案,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事業單位,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申辦以下事宜和開展其他相關活動時,有關部門應要求其提交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辦海關事宜:(十二)其他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三、經核78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應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經審查年度報告合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做出合格標志;超過年度報告期限,沒有年度報告審查合格標志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失去效力。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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