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編辦關于批轉《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央編辦發〔2015〕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編辦:
中央編辦同意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制定的《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辦法(試行)》,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編辦
2015年11月26日
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事業單位法人的監督管理,規范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辦法(試行)》,以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是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稱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隨機抽取一定比例,對其登記事項、年度報告等公示信息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國的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組織開展本級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名錄庫,按照公平、公正、規范的要求,根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并隨機選派人員進行檢查。隨機抽查應做到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于每年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后,對事業單位法人的年度報告至少進行一次隨機抽查,每次抽取比例為1%—3%。當年已經被抽查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再計入本年度內抽查的基數。
根據工作需要,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單獨或聯合相關部門組織專項抽查。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登記事項、年度報告的具體內容進行檢查。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進行抽查。抽查中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被抽查的事業單位法人實施實地核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實地核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核查情況,并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和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查,事業單位法人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根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事業單位法人不予配合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報其舉辦單位,并通過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檢查中發現事業單位法人有違反登記管理規定情形的,依據《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通過官方網站及時向社會公示,并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書
×事登書字〔 〕第 號
: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定于 年 月 日對你單位公示信息(登記事項、年度報告)進行抽查,抽查方式為 ,請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年 月 日
回 執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事登書字〔 〕第 號收悉,我單位將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事業單位法人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
被核查單位:
證書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職務:
核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核查情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核查單位意見(蓋章):
核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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