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設置管理違紀問題典型案例
(一)超機構限額并超越審批權限設置行政機構案
[案情介紹]
W某為G省B縣新到任的縣長。他經過考察,認為迫切需要改變B縣縣城臟、亂、差的面貌。目前負責城管工作的縣城管辦是縣建設局的內設機構,他要求將其單列出來,成立縣城管局。他責成縣編辦主任L某提出意見,L某告知W某,按照G省政府頒布的《G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省政府規章)規定,縣政府設立行政機構,必須報市里審批。B縣的政府機構限額為22個,目前政府的行政機構已經為22個,設立縣城管局,超出了政府機構限額,估計市里不會批。對此,L某建議待下一輪機構改革時再統籌考慮。但是,W某認為改變B縣縣城臟、亂、差的面貌,必須設立專門機構抓這項工作,既然市里不會批,不如縣里直接決定算了。于是,他要求L某做一個成立縣城管局的方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研究。2007年6月,L某按照W某的要求,起草了成立縣城管局的方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研究。經縣政府常務會集體研究決定成立縣城管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行政編制20名。7月L某代縣政府擬寫了關于成立城管局通知,報W某簽發。10月B縣城管局正式掛牌成立,領導班子和工作人員配備到位。2008年11月縣城管局粗暴執法,致3名商販重傷。商販將縣城管局告上法院,法院認為縣城管局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應承擔全部責任。
[案情分析]
該案屬于超機構限額并超越審批權限設置行政機構的違紀案。
依法行政是現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礎是政府組織機構必須依法設置,這些機構承擔的職責和實際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任何未經法定程序設置的機構和配備的人員都不得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對此,《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都明確規定了機構設置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各級地方黨委、政府和機構編制部門也都制定了相應的機構設置管理程序,任何機構編制部門管理范圍內的機構設置,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經過法定程序批準設置的機構,才能在社會上合法地進行活動,其活動也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這個機構就是不合法的,這個機構的行政行為也是不合法的。
W某作為新到任的縣長期望改變B縣縣城臟、亂、差面貌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加強某項工作就需要增加機構的認識是不正確的,違規增加行政機構則是錯誤的。按照《G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規定,縣(市、區)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增減或合并,須由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經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地級市政府批準,并報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備案。W某作為縣長、縣編委主任,是成立縣城管局的審批人,為本案的直接責任者。其在主觀方面存在違紀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從事了超機構限額并超越審批權限設立政府行政機構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其行為侵犯了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應依照《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L某作為縣編辦主任,是成立縣城管局的承辦人,雖然其事先提出了反對意見,但是明知擅自設立行政機構是一種違法行為,仍然按照W某要求制作了成立縣城管局的方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并代擬了成立縣城管局的通知,其在本案中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照《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處理意見]
1.對于W某,可以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對于L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L某明知成立縣城管局是違反《G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按照W某要求向縣政府常務會提交了成立縣城管局的方案,也應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責任。但考慮其事先提出過反對意見,可以采取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
3.對于縣政府其他領導成員,可以通過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方式予以處理。
4.對于違規設立的縣城管局,應宣布撤銷。如B縣確有成立城管局的必要,可以按程序報批,在縣政府機構限額內統籌設置。
對于L某的處理意見,有的同志可能有不同看法,認為L某作為一名公務員,聽從他的上級--縣長、縣編委主任W某的命令做出違紀行為,不應該承擔責任。對于這樣的認識,應該分三個方面來看:
一是認真服從和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的重要義務。在我國的公務員制度中,認真服從和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是一項重要的原則,也是保證公務員隊伍建設和國家機關權威性、統一性的必然要求。作為國家各項管理工作的具體承擔者,無論是從事立法工作、行政管理工作還是司法工作,公務員都有義務堅決貫徹上級的命令或者決定。如果對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允許公務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決定是否執行,則國家機關的統一性無從談起,勢必形成一盤散沙。所以,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無條件地接受上級的領導,服從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不得我行我素,自作主張。
二是當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時,公務員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如果該意見沒有被采納,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則應當予以執行,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公務員一般已經積累了相應的工作經驗和分析判斷事務的能力,對于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也有基本的判斷和認識,一般情況下能夠認識到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的后果及效益,所以公務員是有感知的執行者,并不是機械執行。比如L某是縣編辦主任,具體從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他比縣長、縣編委主任的W某應更了解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政策,對于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一般事務,他有能力對W某的決定是否錯誤作出判斷。如果公務員提出的建議沒有被采納,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必須貫徹執行,不得自行停止執行。這是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形象的必然要求,不允許公務員擅自作主,必須以執行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為準。因為在此情況下,公務員提醒的義務已經完成。公務員嚴格執行上級決定或者命令所產生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自身不承擔責任。
三是對于上級明顯違法的決定和命令,公務員有權不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如果執行了上級明顯違法的決定和命令,則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涉及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問題,即領導個人的權威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權威。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已明顯違法,就不屬于是否適當的問題了,如果公務員仍予以執行,則屬于主觀上的明知,是一種放任違法行為發生的間接故意行為,自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公務員有權拒絕執行上級明顯違法的決定。在本案中,L某明知W某成立縣城管局的要求違反了《G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而執行,所以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為機構編制工作的特點,與本案類似的案例在后面還有很多,所以在此特別強調一下。
(二)擅自提高內設機構規格案
[案情介紹]
近年來A市S縣招商引資成效顯著,地區經濟發展速度逐步加快,已步入良性經濟發展軌道。該縣經濟發展局功勞最大??h委書記Z某認為,除了經濟上要對有功之人獎勵外,還要將經濟發展局的4個股級內設機構調整為副科級,以體現縣委、縣政府對招商引資工作的重視。對這個意見,縣政府縣長、編委主任C某表示同意,并要求縣編辦提交方案報縣編委會討論決定??h編辦主任L某即按照兩位領導要求,向縣編委會提交了將縣經濟發展局4個股級機構升格為副科級的方案。經縣編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縣經濟發展局的4個股級內設機構升格為副科級。
按照A市的規定,縣(區、市)設立副科級以上行政機構必須報市編委審批。但是,S縣沒有報A市編委審批,就直接以縣政府名義印發了縣經濟發展局的4個股級內設機構升格為副科級的文件。不久,縣委又召開常委會,為4個副科級機構配備了副科級干部。
此事引起了A市其它縣區的攀比,多家縣區向A市編委打來報告,要求將本縣(區)經濟發展局負責招商引資的內設機構升格。
[案情分析]
該案例屬于擅自提高內設機構規格案。在當前的機構編制管理中,一些地方領導干部存在重視某項工作,就需要增加機構、提升機構規格、增加編制的錯誤認識,導致一些地區機構臃腫、部門林立、人浮于事。比如,經濟發展局的內設機構為股級,擅自升格為副科級,很容易導致上下級機構間領導關系不順暢而影響行政效率。
1.本案中,縣編辦主任L某作為承辦人,最了解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但他沒有對違紀行為提出不同意見,屬于違紀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應按照《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追究責任。而且他作為縣編辦的負責人,對于超越權限審批機構的違紀行為,還應按照《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理”的規定,從重處分。
2.機構編制管理實行“一支筆”審批,對于擅自提高機構規格的違紀行為,縣長、縣編委主任C某作為該違紀行為的批準人,也屬于直接責任人員,應該按照《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3.縣委書記Z某作為縣委的主要負責人,應對該違紀行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處理意見]
1.縣編辦主任L某是違紀行為的直接責任者,可以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和《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理”的規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縣長、縣編委主任C某是違紀行為直接責任者,可以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警告處分。
3.縣委Z書記是違紀行為的主要領導責任者,可以采取非黨紀處分的方式處理,如誡勉談話、批評教育等。
(三)擅自更改機構名稱案
[案情介紹]
L市是服裝名城,擁有眾多國內知名的服裝品牌。L市的服裝業歷史悠久,1995年該市就設立了L市服裝博物館,為市文化局正科級下屬的事業單位,重點以展示中國服裝服飾文化和歷史為主題內容。
近年來,在L市服裝業蓬勃發展的同時,周邊地區的服裝業也發展很快,對L市的服裝業市場構成了一定的競爭。為了進一步提高L市服裝業的知名度,市文化局局長W某與博物館館長C某商量,決定將“L市服裝博物館”更名為“中國服裝博物館”,以更好地展示悠久的服裝文化。2009年3月,L市服裝博物館未經任何審批手續,對外正式懸掛了“中國服裝博物館”的標牌,刻制了公章。2009年5月,該博物館又以“中國服裝博物館”名義向全國發函,公開征集中國服裝服飾歷史品件,以進一步豐富服裝博物館的館藏。2009年12月,因該博物館硬件設施不達標,一些征集來的珍貴服裝文物損毀。
[案情分析]
這是一起擅自更改機構名稱案。當前,有些同志對擅自更改機構名稱的問題不重視,認為是個小問題。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名稱是機構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機構管理秩序的基本體現。
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的規定,名稱中以“中國”為字頭的事業單位,原則上為中央級管理(含中央地方共同管理以中央為主)的事業單位。地方管理(含中央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為主)的事業單位名稱,原則上不能以“中國”為字頭。屬中國特色,又屬地方管理的,要在“中國”字頭前面加冠地方名稱。其審批由省級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L市服裝博物館作為一家地方管理的事業單位,未經任何審批手續,擅自更名為“中國服裝博物館”,違反了關于機構名稱管理的規定。L市文化局局長W某和博物館館長C某在違紀行為中為直接責任人員,應按照《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處理意見]
1.按照《解釋》第一條“超機構限額設置機構或者變相增設機構,擅自設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和《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規定,可給予W某、C某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L市服裝博物館未經任何審批手續,擅自更名為“中國服裝博物館”,應宣布其更名行為無效,恢復原名稱和標牌。
版權所有 2015 漯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漯河市編辦} 技術支持 學眾科技
Tel:0395-3158529 管理員郵箱:lhdzzwzx@163.com 豫ICP備20015443號-1
截止到現在,共有: 17111907 位訪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