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開展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創新和完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臨潁縣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于推進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整合鄉鎮街道執法力量和執法資源,建立基層綜合執法常態化工作模式,有效提升基層治理的整體水平。
一是搭建工作平臺,提升執法“組織力”。整合鄉鎮和街道現有站所、派駐機構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綜合行政執法指揮中心(掛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牌子),統一設置“一室三中隊”,將縣直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派駐機構納入鄉鎮和街道統一指揮協調,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
二是擴大管理權限,提升執法“軟實力”。根據不同鄉鎮和街道實際需求和承接能力,參照省賦予經濟發達鎮185項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逐個鄉鎮街道梳理確定放權事項,分批次依法向鄉鎮和街道下放事項,首批確定下放事權28項;并推進執法權責清單制度的建立、調整和公布工作,明確鄉鎮和街道執法主體地位,明確鄉鎮和街道執法權力事項、厘清職責邊界,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提升執法“內生力”。探索創新綜合執法機構隊伍建設有效機制,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法制理論和業務技能培訓,促進執法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不斷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激發執法隊伍內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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